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6167号之四
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新时代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树杰
人民陪审员 吴 超
人民陪审员 徐 佳
书 记 员 许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