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306号
原告: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如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敏,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住所地高邮市三垛镇。
负责人:朱大青。
被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