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815号
申请人: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双新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倪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群,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永。
申请人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金城环保炊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