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2537号之二
原告: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6532348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迎宾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敏,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靖,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02104370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廖凤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叶敏,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模公司)与被告昆山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原告相模公司要求会达公司承担维修责任或者支付维修费用以及其他损失暂计180万元(具体以另案鉴定结论为准)。2019年7月10日,本院受理了(2019)苏0206民初4756号大联洋食品(无锡)有限公司诉相模公司、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原告要求相模公司、会达公司赔偿维修费用或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当事人基本相同,法律关系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建设工程产生纠纷、诉讼请求牵连且不可分割,故本院认为两案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苏0206民初4756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张茹婷
审判员 张凌彦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