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台力低压电器商行与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1557号
原告:无锡市台力低压电器商行,住所地无锡。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台力低压电器商行与被告江苏相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台力低压电器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计972元,由无锡市台力低压电器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