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778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河西路21号3层306室。
被告:濮阳市京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有线电视台对面)。
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地铁公司机电段。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京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机电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