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中路**/div>
负责人:纪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扬公司)与被告孙永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扬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晶晶、黄建林,被告孙永亮,被告平安财保扬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孙永亮、平安财保扬州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6885元及驾驶员黄建林在修理车辆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96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7日20时02分许,孙永亮驾驶苏K×××××小型汽车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因未与新扬公司员工黄建林驾驶的苏K×××××大型汽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两车相撞,两车受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孙永亮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建林无责任。苏K×××××大型汽车为2018年2月8日所购新车,事故发生后,被送至扬州环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途公司)维修,拆检前预估损失为14330元,拆检后实际产生车辆维修费用26885元。黄建林在修理车辆过程中产生误工费960元(120元/天×8天)。苏K×××××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扬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新扬公司的诉讼请求。
孙永亮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苏K×××××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扬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附加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黄建林发给孙永亮的维修费为14330元,税为800元左右。误工费与本案没有关联,黄建林本来就是新扬公司的工作人员。
平安财保扬州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苏K×××××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扬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附加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新扬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中所更换配件的项目没有异议,对价格有异议,根据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配件价格,认可配件价格12000元,工时3800元。黄建林非本案适格主体,其损失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责任认定、苏K×××××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扬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附加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苏K×××××大型汽车在事故发生后被送至环途公司维修,新扬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支付环途公司1万元,环途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开具金额为26885元的劳务及维修配件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新扬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支付环途公司16885元。
环途公司的维修清单载明:62930-52030车型后叶子板通风口RTRH223、52165-26030后杠装饰罩RTRH223、52157-26010后杠支架RTRH223、67005-26S10尾门壳TRH223、57069-26180后地板外侧后横梁TRH223、57068-26310后地板内测后横梁TRH223、52159-26530后杠TRH223。配件部分:后地板外侧后横梁2970元、后地板内测后横梁4750元、后保险杠1080元、后尾门8950元、后杠支架R265元、后杠装饰罩R530元、后叶子板通风口340元。油漆部分:后尾门喷漆1000元、后保险杠喷漆700元、右后叶子板喷漆800元、钣金保险杠尾门内部喷漆400元。钣金部分:钣金焊接2600元。玻璃拆装500元、接入电脑消除全车故障码1400元、运费600元。环途公司提供的南京昌盛汽配销售单反映维修所用配件均来源于原厂。
平安财保扬州公司提供的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关配件价格为:6293052030左侧围通风管道总成107元、5215726010后保险杠2号支架46元、6700526S10背门板分总成8634元、5706926180后地板外侧后横梁分总1422元、5706826310后地板内测后横梁分总3244元、5215926530后保险杠罩1215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新扬公司主张的维修费26885元是否应予认定?二、新扬公司主张其员工黄建***理车辆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960元是否应予支持?
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新扬公司主张的维修费26885元应予认定,理由为:1、新扬公司主张的维修费26885元有环途公司的配件进货单、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佐证,且新扬公司也已实际支付环途公司。2、苏K×××××大型汽车为新扬公司新购置进口车,维修时使用原厂进口配件能使该车尽可能恢复原状,使损失降到最低。平安财保扬州公司对维修项目无异议,其仅对价格有异议,但其提供的扬州成辉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关配件价格表并不能证明相关配件为原厂配件,故不能以该价格表中的价格来确定相关配件的价格。3、对配件外的其他维修费用,平安财保扬州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合理性。
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黄建林为新扬公司员工,庭审中,新扬公司陈述未发放黄建林8天维修车辆期间的工资,本院对新扬公司的此行为是否合法不作评价。假设具有合法性,也应由黄建林进行主张,新扬公司不能替黄建林进行主张,对新扬公司主张的误工费960元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新扬公司因事故产生的维修费26885元,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苏K×××××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扬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附加不计免赔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维修费26885元,应由平安财保扬州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248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4885元,合计26885元;
二、驳回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9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新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