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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冯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树波,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静静,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舒怡,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惟一特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0号4幢2-89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树波、***因与被上诉人湖州惟一特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树波、***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树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帅
审判员李天蔚
审判员朱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寅
书记员步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