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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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惟一特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科源路10号4幢2-89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6NQP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上海澜亭(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4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苏州东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457508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湖州惟一特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521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240899.3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州惟一特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中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521执3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