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兴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3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泰兴西民初字第090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西郊镇侯管村。
法定代表人姜中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兴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审判长朱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