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常州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镇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童洪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辉,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保迎,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商民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与永兴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并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成荣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