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2民初326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街**紫金工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758884706。
法定代表人:吴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有限公司,注,注册地址:合肥市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88号宝琳珠宝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W009X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小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7607760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院****901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9102172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宝有限公司、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通知,未依法如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