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财保251号
申请人:东海县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元统天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东海县正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元统天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江苏元统天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保全限额40000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元统天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在4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处置等。
保全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4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