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313973866H,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柯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潮民,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琪,江苏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尤俊,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俊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7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4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尤俊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措施。2020年6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财产调查结果、执行过程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尤俊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朱 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傅 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