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2473号
原告:杨晨光,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杨娄村246号,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宾霞,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52号第十层、第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宏江,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7号干警楼商业第1层。
法定代表人:柯兵,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冠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8号中新国际4号楼1003号。
法定代表人:翁立龙,广西冠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阿克苏隆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公务员二期10号楼2单元9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隆海军,阿克苏隆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格日乐(王丽娜),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阿克苏隆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红格尔苏木红格尔嘎查10户2号,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告杨晨光与被告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冠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隆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格日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晨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晨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