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897江苏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民初5897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炎黄大道军民中心村北边。
法定代表人:袁从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康路58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张金涛。
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88.5元,由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玉莲
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
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雅玲
书 记 员  王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