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民初5343号
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炎黄大道军民中心村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699385708P。
法定代表人:袁从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创业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66825300J。
法定代表人:赵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许安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