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371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与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1371号
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单桂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谦。
被告: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070元(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