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楷建建设工程中心、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2执1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楷建建设工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N1L9K,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7077603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40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楷建建设工程中心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以(2021)苏0402民初34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306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于2021年7月2日以(2021)苏0402民初34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0521、023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为5580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为976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以(2022)苏0402执11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4563、0521、023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为5580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为976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22年4月14日以(2022)苏0402执11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306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勒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3064的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尾号为0521、0233、456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为5580的交通银行账户,尾号为976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颜橙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