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1020号

原告:***。

被告: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兴苑街**。

法定代表人:赵在立,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瑞景华庭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陈亚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河北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现原告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河北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被告有效,其实质是要求与合同无关的被告履行合同或者承担合同相关义务,本质上仍然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履行问题,因此本案应受仲裁争议方式的约束,不应由法院立案受理,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存在仲裁条款,应驳回原告起诉,但是在本院受理的王晓存等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被告也提出相同申请,本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且该案件已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终结,做出原告胜诉判决。故被告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爱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