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057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水利管理服务站与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7民初4057号
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管理服务站,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伟,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姚佳佳,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翠柏路城西镇农技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经理。
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管理服务站与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管理服务站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管理服务站撤回对被告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水利管理服务站承担。
审判员  龚书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