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7执3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地**港市赣榆区城西镇翠柏路城西镇农技中心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港市赣榆区班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谭兴枝,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班庄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529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2000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4年4月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中心小学在未付的工程款425132.82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中心小学均等负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以上费用支付给原告)。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法定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以上情况经与当地村委会负责人核实属实。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晔

代理审判员  李胜顺

代理审判员  庄文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