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7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宝先,居民。
被执行人**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港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谭兴技,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班庄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赣民初字第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各项费用共计13198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88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予以冻结。现因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苏0707执1022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冯 晔
执行员 王 凯
执行员 李胜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