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07执字第0328号
申请人***,居民。
被执行人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军,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赣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20日与申请人***谈话进行调查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3月10日与申请人***到被执行人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点执行,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负责人在场,本院执行人员与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沟通了解到赣榆县国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很差,债务太多,目前没有履行的能力。2016年5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赣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张勋学
执行员  郭忠辉
执行员  涂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修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