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弘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港赣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674号
原告:**港赣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区青口镇中澳国际广场**建筑。
法定代表人:江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懿杰,**港市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昌,**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樊建声,男,汉族,住**港市赣榆区。
原告**港赣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樊建声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港赣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樊建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港赣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港赣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樊建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港赣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余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笑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