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苏0707执469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的(2016)苏0707民初7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45434.2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7日计算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将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