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执监14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的工程款4645434.26元在对其施工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拍卖所得借款享有优先权。案件受理费40元,由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至今未能执结。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本院将该案指定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赣榆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新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年4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