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2003号
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罐区南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建设乡中心村老冲组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浦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9元(已减半),保全费2370元,合计5759元。由原告南京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倪永男
书记员解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