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820泗洪县临淮镇人民政府与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820号
原告:泗洪县临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临淮镇城头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0143321614。
法定代表人:蔡亚,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江苏品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45853。
法定代表人:陈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泗洪县临淮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泗洪县临淮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洪县临淮镇人民政府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泗洪县临淮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泗洪县临淮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邵普
书 记 员 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