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700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辉,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幢三层1#厂房3-010。
法定代表人:李大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绪青
书 记 员  史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