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家居有限公司、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12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唐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莹,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陈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钟鲁,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君儒,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南京设计院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南京设计院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任务。2018年4月18日,青岛**公司与南京设计院签订了《**家居青岛店建筑及机电改造工程设计合同》,其附件《设计任务书》第四条按照改造项目特点及需要,将南京设计院设计工作依次分为7步,并对应设置了6次付款。南京设计院实际只履行了部分内容,按照合同约定青岛**公司已付清了对应价款。2018年6月5日,青岛**公司与南京设计院签订了《**家居青岛店项目改造外立面概念方案至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合同书》,将设计工期分为三个节点,并对应设置了三次付款。南京设计院并未完成设计最终稿,针对南京设计院前期工作量,青岛**公司已付清了对应价款。此外,南京设计院的合同义务不仅表现为提交全套设计图纸、二次改造图、结构加固改造图等,还需要根据节点汇报方案、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现场指导等,南京设计院仅完成部分设计任务,便主张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南京设计院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且未通过消防部门审核,青岛**公司多次通知其整改仍不符合要求,青岛**公司从未明示其成果符合验收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南京设计院“对各专业施工图的安全性承担责任,且需确保各专业类型图纸通过施工图图审、消防、人防等各类审查工作且需保证政府审批图纸文件的完整性及有效性”,但南京设计院所提交的建筑及机电设计图纸并未通过消防部门审批,且部分设计内容不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甚至不符合常识,青岛**公司根本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一审以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为由,认定南京设计院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南京设计院的成果根本无法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南京设计院的设计成果未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青岛**公司根本无法使用。案涉项目虽已投入使用,但与南京设计院的设计成果没有任何关联,青岛**公司并未使用南京设计院的任何设计成果。由于南京设计院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设计成果,青岛**公司已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公司另行签署了《弱电智能设计合同》《改造项目景观设计合同》《改造项目公亮化设计合同》《室内区域装修设计合同》等设计合同,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案涉项目进行了重新设计,并另行向第三方公司支付了设计费用。一审法院以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为由,认定南京设计院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判定青岛**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为维护青岛**公司合法权益,恳请二审判如所请。
南京设计院答辩称,青岛**公司在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青岛**公司的上诉请求。
南京设计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公司向南京设计院支付设计费214.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7778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应支付至实际还款日);2.判令青岛**公司按定金罚则向南京设计院支付4.5万元;3.判令青岛**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过程中,南京设计院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2018年1月4日,**商业建设部工作人员郑新颖向南京设计院工作人员发送**青岛项目资料,并要求次日报送报价并提供项目人员配置名单。双方就项目设计合作达成一致、建立工作群并对设计图纸展开工作。
2018年3月28日,青岛**公司设立。
2018年4月18日,青岛**公司(发包人)与南京设计院签订《**家居青岛店建筑及机电改造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SYJS-QD-SJ-2018001(1))及其附件。青岛**公司委托南京设计院承担**家居青岛店(位于青岛市××路××路××东北侧)改造项目建筑及机电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合同约定:设计项目的内容为商业建筑部分-1F至4F,根据发包人项目定位、商业业态和动线需求,进行建筑、结构、机电改造设计,同时根据装饰设计内容进行机电二次设计,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合同总价款为240万元,青岛**公司按进度分六次支付,建筑面积为17.4万平方米(暂定),最终以合同约定面积为准,设计费按设计建筑面积13.793元/㎡(含税单价)计取。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出图时调整合同总价。2018年4月26日,青岛**公司支付设计费36万元。
二、2018年6月5日,青岛**公司(发包人)与南京设计院(设计人)签订《**家居青岛店项目改造外立面概念方案至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SYKF-QD-SJ-2018001FA)及其任务书,合同约定:本项目设计限额700元/㎡(不含LED屏,含亮化及改造工程),合同含税总价款(包干价)为15万元,青岛**公司按进度分三次付款,其中定金4.5万元(在设计工作开始后定金抵做设计费)。2018年9月21日,青岛**公司支付设计费4.5万元。
三、2020年4月1日,南京设计院向青岛**公司邮寄《催款函》,催款函载明:2018年7月31日,我司已完成**家居青岛店建筑及机电改造项目合同约定工作内容;2018年8月31日,已完成**家居青岛店项目改造外立面概念方案至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合同约定内容;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向我司全额支付合同价款。
2020年12月31日,青岛**公司向南京设计院发出《询证函》,该函件载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正在为本公司至财务报表做审计,兹请证实贵公司在本公司之账户交易金额及结余如下:此函并非催索账款/余额、金额/2020年12月31日/-2167924.53元,上述账款或已结付,惟仍请签覆此函;如上列结余与尊账记录相符/如上列结余与尊账记录不符,请将实数与出现差额之理由列于本函背面。
四、2018年7月13日,南京设计院将各专业修改后的完成图纸发动至工作群;2018年7月31日,将各专业图纸做成PDF格式发送至工作群。2018年8月31日,南京设计院完成立面效果图设计图。2019年10月26日,**家居青岛店开业。
五、南京设计院的资质等级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甲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青岛**公司的义务是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和设计质量、期限要求,支付约定的设计费;南京设计院的义务是依青岛**公司的质量、期限要求,完成约定的设计成果并交付给青岛**公司。本案中,青岛**公司设立前,即与南京设计院就案涉项目设计建立工作群,**总部安排工作人员向南京设计院提供了原始电子图、现场照片及动线方案;双方与消防部门对消防问题和改造进行了沟通,双方确立了不动土建消防的设计方向,其后**设计部告知项目不报施工图审查。合同签订后,经双方数次沟通、协调、修改、调整,青岛**公司受领南京设计院案涉合同设计成果。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工作群动态及邮件往来情况来看,青岛**公司在受领设计成果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案涉项目已投入使用,应认定南京设计院已经完成设计任务。青岛**公司以南京设计院公司仅完成部分工作量为由主张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一审不予采纳。对于南京设计院要求青岛**公司支付设计费214.5万元的主张,一审予以支持。对于南京设计院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6日(青岛**公司开业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青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南京设计院设计费214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南京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2元(因南京设计院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南京设计院360元),由青岛**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青岛**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项目现场照片、**家居青岛店室内装饰设计装饰施工图(名汉唐设计)。证明:1.因设计图纸不符合要求,案涉项目实际并未使用南京设计院提交的设计图纸,一审对此部分事实未做认定;2.南京设计院提交设计图纸与项目现场情况不符,且与青岛**公司室内装饰设计实际施工图纸不匹配,青岛**公司实际无法使用。
南京设计院质证称,1、设计图纸分两版,均符合图审及验收要求,第一版图纸由于青岛**公司无法提交原始消防图纸被消防部门退件,并非图纸问题;随后将涉及消防改造部分修改调整至原始状态后完成第二版图纸,仅对非消防部分进行改造设计,可不再进行消防报审,目前现场按第二版设计图纸施工开业,涉案项目确已使用南京设计院设计图纸。2、南京设计院设计图纸与现场基本一致,青岛**公司采用南京设计院图纸为基础委托装修设计单位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有部分修改,为行业内惯用行为。**方提供的证据为装修天花图,并非平面图,天花图为装修设计单位的二次深化设计专项内容,并非南京设计院工作内容,南京设计院机电专业(水暖电)在此天花图基础上进行合同中约定的二次机电设计,成果已提交青岛**公司。该条证据反证明青岛**公司使用了南京设计院的设计成果。
证据2:备注为“万达邱某”的聊天记录截图、青岛**公司对于南京设计院提交聊天截图反馈梳理、《建筑及机电改造工程设计合同》、陈东与邱某、何健通话录音的书面文字整理材料各一份(当庭播放录音)。证明:1.邱某曾于万达工作,与南京设计院对接人在万达工作时即相识,本次涉案业务亦是邱某推荐,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2.双方签署合同已经明确建筑及机电改造工程设计部分工作仅由陈东对接,邱某不是对接人,即使邱某与南京设计院对接,也仅为过程沟通,不能代表青岛**公司做出最终决定。综上,南京设计院提供与邱某聊天记录,无法达到证明青岛**公司已确认南京设计院设计工作完成之目的。
南京设计院质证称,1、对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青岛**公司无证据证明证人邱某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2、邱某在本案设计期间任职于青岛**公司确凿无误,陈东为其直属上级领导,从大量的聊天记录中可看出具体的工作对接均由邱某完成。《**家居青岛店项目改造外立面概念方案至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合同书》中7.1.3条指派邱某为本项目设计工作对接人,证明其在本案设计过程中确为青岛**公司对接人。3、对两份录音证据需要庭后提交质证意见。南京设计院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证据3:《建筑及机电改造工程设计合同》、2022年1月5日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南京设计院提交的设计图纸。证明:1、《建筑及机电改造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南京设计院应完成事项包括“配合装修机电二次调整图”“外立面结构加固改造图”;第5.2条,第二次付费10%的付款前提为“结构加固改造施工图提交并经过发包人确认,且收到设计人发票后20日内”,第五次付费40%的付款前提为“配合装修机电二次调整施工图提交并经过发包人确认,且收到设计人发票后二十日内”;2、南京设计院自认“配合装修机电二次调整施工图”(包含设计任务书第四条设计要求中第5点)未开展设计,故无需支持合同价款的40%;3、南京设计院提交设计图纸中无“结构加固改造施工图”,故无需支持合同价款的10%。
南京设计院质证称,1、外立面结构加固改造图已提交青岛**公司,且按青岛**公司结构负责人许波的意见进行修改,并且打成蓝图寄给青岛**公司并由许波下发至现场项目部进行施工。结构加固图纸中包含本工程全部的加固内容。二次机电设计图纸已提交青岛**公司。2、一审笔录中的这一段话是针对第一版图纸被消防部门退件所述,第一版图未能成功进件消防部门,因此无需再进行机电二次设计,提交给青岛**公司的二次机电图纸成果是对应第二版设计图纸所设计,青岛**公司断章取义。3、加固部分属于结构专业的设计内容,全套结构专业设计图纸成果包含结构加固部分图纸。
证据4:《外立面概念方案至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合同书》《**家居青岛店外立面改造方案》。证明:1、合同书第3.4条:“本项目设计限额:700元/㎡(不含LED屏,含亮化及改造工程)……设计人的设计还应满足发包人的工作造价控制要求,如设计的设计成果不符合上述工作造价控制指标要求,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偿进行修改,直至满足上述造价控制指标要求,否则视为违约”;第7.2.10条,“如发包人对设计人的服务不满意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设计人不得有任何异议”;2、设计任务书第五条,“外立面改造预算:436万元”。3、根据南京设计院提交的外立面改造方案,南京设计院最终提交两套方案显示改造预算分别为478.04万元、464万元,均已大幅超过青岛**公司预算要要求,无法满足需求。
南京设计院质证称,1、青岛**公司无证据证明设计成果不符合造价控制要求,也未因此提出修改要求,且无法提供当时告知南京设计院该设计成果超过其预算要求的证据,目前实际使用现状即按南京设计院设计图纸施工。且该条证据反证明青岛**公司接受了南京设计院的设计成果提交。2、青岛**公司提供的文本中显示两套方案的预算为478.04万和464万,该页并非南京设计院提供的设计成果中的内容,是青岛**公司伪造的证据。
证据5:《建筑及机电改造工程设计合同》《公众聚集性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证明:1、《设计合同》第5.1条“其他说明”第(4)款:“对各专业施工图的安全性承担责任,且需确保各专业类型图纸通过施工图图审、消防、人防等各类审查工作且需保证政府审批图纸文件的完整性及有效性”;2、一审中,南京设计院自认其设计成果被消防退件,但在未使用南京设计院设计成果的情况下,案涉项目已成功取得消防开业检。可见,南京设计院提交设计成果无法通过消防报验,设计成果本身存在严重问题。
南京设计院质证称,1、设计成果被消防部门退件的原因是青岛**公司无法提交原始消防图纸,而并非由于设计图纸的质量原因,因此退件并非南京设计院导致,南京设计院付出劳动且设计成果满足技术要求。2、消防开业检与消防设计审查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改造中如不涉及消防部分内容的改造,可不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也可以取得开业检,通过开业检反而证明设计成果没有质量问题。
证据6:南京设计院其他未完成及违反和合同约定事项清单。证明:除上述未完成事项外,南京设计院还存在其他诸多未完成设计任务工作,并多处违反合同约定。
南京设计院质证称,1、本案未进行报规报建,青岛**公司未通知该项目报规报建。2、南京设计院已提交全套蓝图,但青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全套施工图已将青岛**公司修改意见落实到图纸中,为最终版图纸,该图纸包含设计说明。已提交的水专业全套图纸、暖通全套图纸中均存在青岛**公司提出未包含图纸。青岛**公司局部私自修改设计施工,存在违规施工的情况,因此个别烟井位置与图纸不符。3、南京设计院已提供二次机电设计图,已配合装修设计进行叠图。4、加固部分属于结构专业的设计内容,全套结构专业设计图纸成果包含结构加固部分图纸。5、结构计算书及各专业校审意见为设计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内容。6、设计成果被消防部门退件的原因是青岛**公司无法提交原始消防图纸,而并非由于设计图纸的质量原因,因此退件并非南京设计院导致,南京设计院付出劳动且设计成果满足技术要求。7、南京设计院已于2018年5月12日水电暖三个专业参加现场技术交底。其后青岛**公司拒付设计费。8、合同约定设计名单均为各专业负责人,青岛**公司所列实际履行人为各专业设计人员,混淆是非。9、给排水、暖通专业仅做末端或局部改造,不涉及系统性修改或设备选型。10、南京设计院已对各项设计数据进行分析,并反映在最终的设计成果中,青岛**公司也已对设计成果提出审核意见,南京设计院也已修改并再次提交成果。11、南京设计院已对各项设计数据进行优化,并反映在最终的设计成果中。
证据7:设计文件校审意见汇总表(含电气、给排水、暖通)。证明:南京设计院一审提交设计图纸存在诸多问题,无法用于指导现场实际施工。
南京设计院质证称,对证据7的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青岛**公司提供的该意见清楚注明为2022年5月6日提出,明显是为了二审新提出的,并非当年提出的意见,我方亦对此意见逐条回复,证明该意见的不合理及错误。
二、南京设计院在二审中提交证据1,2018年5月8日的QQ截图,证明:2018年5月8日杜显杰发送给邱某的方案文本文件中关于改造量估算页中并无青岛**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中关于造价的部分,发送者杜显杰(C_Du)为南京设计院建筑专业设计师。证据2、三次重大会议纪要及成果、合同扫描件,证明:会议纪要第3条倒数第2项中,青岛**公司描述“因该方案变动发生多次设计费增补,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增补金额”,可以看出,2018年6月8日南京设计院已把合同中需求的设计图纸基本交付,并且应对方的要求进行了大量的设计变动和增加,双方商量还要增加设计费,不是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2018年3月7日的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九条可以证实南京设计院已经足额履行了双方的合同。另,南京设计院补充提交了部分设计成果图纸,
青岛**公司质证称,证据1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此立面改造汇报PPT并非南京设计院提交的最终版本,且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此版本的汇报PPT系2018年5月8日由南京设计院提供给邱某。但南京设计院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8年7月2日邱某转发邮件《青岛店外立面方案修改意见》显示截至2018年7月外立面方案仍在修改,故此汇报版本并非南京设计院提交的最终版。根据《外立面概念方案至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合同书》第3.4条,“本项目设计限额:700元/m(不含LED屏,含亮化及改造工程);设计任务书第五条,“外立面改造预算:436万元”。但此次提供的汇报PPT里预算系空白,不符合交付条件。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项目设计限额的前提下,南京设计院应该披露其设计方案的设计限额。补充的汇报pt中并无此项内容,与实际不符,也需要南京设计院明确具体设计限额是多少。对证据2,1、青岛项目动线方案研讨会会议纪要(2018年3月7日)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载明:南京设计院根据青岛项目消防征询的意见进行了动线方案调整,证明:南京设计院明知设计需求是通过消防验收,且向青岛**公司反馈其设计方案已经与青岛当地的消防部门进行了充分的沟通。青岛**公司充分信任南京设计院作为一家专业的设计单位的专业性,但南京设计院设计成果实际并未通过消防审查,南京设计院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该份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2、**家居青岛、烟台、蚌埠店内装方案及动线方案讨论会会议纪要(2018年6月8日)签字版及WORD版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此系青岛**公司内部会议纪要,其中第三条“6月27日消防单位评估完成后确定现场末端是否需要调整…根据消防单位评估,确定公区顶面是否调整…原4400mm通道均改为3200mm通道,设计部需核算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规范…”明确载明青岛项目的设计方案需要通过消防审查且改动方案需符合相关规范,此份证据证明:南京设计院明知其设计的图纸必须通过消防报审,其最终提供的图纸无法通过消防审查,不符合合同约定,青岛**公司有权拒付相关设计费。3、图纸截图(2018年4月17日)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图纸载明出图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南京设计院一审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截至2018年5月8日青岛**公司仍在反馈修改意见,2018年6月8日青岛**公司的会议纪要显示“修改通道宽度”。故此份图纸系双方合作过程中的草稿,南京设计院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对于南京设计院二审补充提交的“配合装修机电二次调整图”“外立面结构加固改造图”,南京设计院未能在指出具体哪一份是此项设计工作的图纸,仅仅含糊其辞说设计图纸就在其中。另一方面,如此重要的证据(占设计成果的50%),一审不提交,而是当青岛**公司提出此部分未完成的情况下才以新证据于二审中补充提交,可见,南京设计院代理人本身对设计图纸具体包括哪些根本就不清楚,况且南京设计院一审已自认该部分工作未实际开展。在此情况下,一审径直判决认定设计院设计工作全部完成,纯属荒谬。对此,南京设计院应对其新补充提交的证据,与其描述的微信群内发送的图纸文件包原始载体进行核对(包括时间、内容等),而不是简单的声称包含在内,具体哪一份指的是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图纸又解释不清楚,对于南京设计院图纸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核实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南京设计院与青岛**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家居青岛店建筑及机电改造工程设计合同》和于2018年6月5日签订的《**家居青岛店项目改造外立面概念方案至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合同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前,双方已针对涉案项目的设计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建立工作群展开了工作。根据双方在工作群中交流沟通和发送文件资料等情况,可以认定经双方数次沟通、协调、修改、调整,南京设计院已经向青岛**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青岛**公司主张因南京设计院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其另行委托了深圳名汉唐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设计,但青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南京设计院交付设计成果后,曾向南京设计院提出过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现案涉项目已投入使用,一审认定南京设计院已经完成设计任务,并判决青岛**公司支付设计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青岛**公司主张的南京设计院自认“配合机电改造”未进行设计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次付款比例为付款的时间节点,并非系对设计费价款的确认。其次,南京设计院在此处明确说明系配合装修的机电改造内容,而双方第五次付款约定的也是“配合装修机电二次调整施工图”。本案中,青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南京设计院配合装修进行图纸设计调整,而南京设计院不予配合。现涉案项目已经投入使用,青岛**公司据此主张不应支付第五次40%的付款,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青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0元,由上诉人青岛**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胡浩东
书 记 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