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执保801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鲁0321执保801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郑 红
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