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13169号
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与被告陶嗣程、南通华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聊城市后菜市片区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劳务施工分包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约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中建二局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穆
书记员 陈广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