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海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江海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91民初6340号
原告: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00号现代创展大厦1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通江海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楼1558室。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海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百利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