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民初68号
原告南通专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江海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专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海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专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专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专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专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