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皋环宇石业有限公司、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4698号之一 原告:如皋环宇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WCC2GXJ,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沿江公路366号条板区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想彬,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56659461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如皋环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如皋环宇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通久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环宇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环宇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74元,减半收取计5687元,保全费4307元,合计9994元,由原告如皋环宇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