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12执恢38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邢建新、张胜兰、邢张、张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12民初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2018)苏0612执1509号案件,2019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8)苏0612执1509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随后,申请执行人南通农商行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4527947元(不含逾期利息、执行费等)。2020年4月24日,本院受理立(2020)苏0612执恢383号案件。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8月25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邢建新名下银行存款15859.09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47.75元。本院已将上述扣划存款合计18506.8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农商行。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南通农商行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不再向张冬梅追偿。
4.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宿迁海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宿迁市××城区××公寓××#××室的不动产,拍卖总价款2603920元,扣付本案执行费47679.47元、拍卖辅助费4000元、评估费18000元、案外人装修补偿费30252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南通农商行可得分配款2231712.53元,该笔案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南通农商行。
5.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发送了委托调查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本金2250219.37元及执行费47679.47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法官助理 季剑锋
书 记 员 刘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