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12执恢66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胜兰、邢张、张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3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资产未能成功处置,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做出(2018)苏0612执151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重新处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8520846.6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国际商城9号地块二层营业房C111-9不动产(证书号:苏(2017)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08691号),拍卖成交款为7743848.2元,其中6206812.58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以外,本院收取执行费70004元;代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拍卖标的物过户税费1203799.62元;退付苏州农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拍辅助费用23232元;退付南通伟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过户涉税辅助费用2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恢复执行,并表示放弃对被执行人张冬梅的追偿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12执恢6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袁东华
法官助理  赵金锋 书 记 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