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破13号之三
申请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3月8日,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人现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2年2月15日,本院作出(2021)苏0612破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破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潘树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陶晓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