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恢1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2519877782,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邢建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61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40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债权本金743959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8月23日等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铃木牌摩托车(注册日期2007年12月28日)及牌号为苏F×××××五菱牌汽车(注册日期2010年5月4日),根据车辆品牌及使用年限,上述车辆无可供处置价值,本案未予查封。除此以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南通市××××城东村村委会了解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拆迁安置的房屋已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处置,因处置款项不足以清偿抵押权涉及的债务,未有余款可供分配。
4.因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债务较多,无法清偿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4日的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顾慧华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金锋
书 记 员  刘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