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破申12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251987778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工业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邢建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将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装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6月21日,本院对时空装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时空装饰公司系经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成立于1997年11月14日。时空装饰公司现已不再经营,该公司原有厂房已被拆迁,拆迁补偿款8900000元已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执行程序中,本院仅发现该公司银行存款247361.87元,未发现该公司其他财产。经执行系统查询,全省涉时空装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有13件,未执行到位金额计21711702.12元。

本院认为:时空装饰公司住所地在本区金沙街道,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该公司系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其原有厂房已被拆迁且已停止经营,偿债资金严重不足,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逸飞

审 判 员 潘树峰

审 判 员 季俊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陶晓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