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6535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娟,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女,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第三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邢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南通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巫劲松
审 判 员 叶 菁
人民陪审员 袁建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张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