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吴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与上海吴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泰胜金山嘴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金执异字第7号
异议人许建栋,男,1961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姚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王卫政。
被执行人上海吴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玉莲。
被执行人上海泰胜金山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玉莲。
被执行人金玉莲,女,1961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吴敏,男,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2013)金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吴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泰胜金山嘴建设有限公司、金玉莲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委托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海泰胜金山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山区卫清东路XXX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4年5月27日,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竞买人上海市杰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6,460万元竞得。根据拍卖须知及《专项竞买协议书》,买受人上海市杰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10日前付清全部拍卖价款。然而,买受人未能在该日前付清全款。鉴于本案拍卖标的较大等实际情况,本院督促买受人及时付清全款。2014年8月12日,买受人付清全款。20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确认本次拍卖成交。
现案外人许建栋提出异议,认为逾期付款已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25条之规定重新拍卖。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的行为,侵害了其作为涉案房产抵押权人的权益。故提出异议,要求将执行标的物金山区卫清东路XXX号房产进行重新拍卖。
本院认为,根据拍卖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关于违约责任问题,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提交书面函确认买受人应支付的逾期利息为56.42万元。然而,异议人未提出相应诉求,故该争点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另,买受人逾期支付价款的行为确有瑕疵,但经过本院的督促,买受人已经付清了全部价款,本次拍卖的目的已经实现,故不符合《拍卖规定》第25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需满足的要件,即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本院裁定确认本次拍卖成交符合拍卖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许建栋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
审 判 长  宋凤杰
审 判 员  李文华
人民陪审员  郭 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志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