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06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村委会南8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四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通四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南通四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