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四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06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大苑村村委会南8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四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南通四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南通四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牛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