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633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对原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宏宇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621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部分“三、驳回原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三、驳回原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员 刘昌海
法官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