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303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延庆,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应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298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被告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被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1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0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各项额度冻结41605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3、本院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未苏F×××××的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
5、2021年4月1日,本院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告知其以上过程,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能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