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21执23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该调解书: 一、被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1万元; 二、如被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货款71万元,扣减被告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后已履行部分,加之以未付部分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为总标的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夏程军对被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被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垫,被告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857068.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下列财产状况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 3.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夏程军名下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 4.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苏F×××**,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 5.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南通亿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748.23元,扣划被执行人夏程军名下银行存款2826.34元。 6.本院作出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7.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异议申请书副本。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韩良骍
书记员  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