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朝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朝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朝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2588号5幢521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酉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媛,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若滢,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姜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35号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董事长。
苏州朝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朝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878058.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6月23日计405904.54元,此后以4878058.8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工程款4878058.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788元、鉴定费107049元,合计173837元,由苏州朝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843元,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994元。因俩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朝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396957.3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求义务人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工程款4878058.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5396957.3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54385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32443.85元,扣除执行费54385元后余款4878058.85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
202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称因本案中保全的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仍未到期,故要求撤销本案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仁刚
审 判 员 李晓东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亦曼
书 记 员 陈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