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1民初1795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城市雅居1幢901室、902室、903室、916室、917室、918室。
法定代表人:唐亚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文治街道义阳社区4组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健,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劳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宿迁劳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被告(反诉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退还宿迁劳务公司超额支付的劳务费及垫付劳务费共计399 703元;2.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宿迁劳务公司与***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班组计件劳动协议(实为劳务单项分包协议),工程名称为中海良乡定向安置房A地块项目2、3号楼及车库,工程地点为北京市良乡中海地产工地,协议约定由***组织人员为宿迁劳务公司在位于房山区良乡邢家坞村回迁房工程提供劳务;宿迁劳务公司按照车库、地下室、4段车库、3号楼地下一层按展开面积47元每平方米进行结算;正负零以上顶板及梁等按照建筑面积40元每平方米进行结算。协议签订后,***组织人员开始施工,宿迁劳务公司陆续支付劳务费及借支,该工程于2019年7月7日结构封顶。2019年7月13日,***无端提出提高劳务费,宿迁劳务公司本着尽快且保质保量竣工,无奈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将4段车库上调至60元每平方米;3号楼地下一层上调至70元每平方米进行结算;将正负零以上顶板及梁等按照建筑面积上调至46元每平方米进行结算。2019年11月20日,由宿迁劳务公司先行给***垫付工人工资399 703元。2019年7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并且***承诺此次付款400 000元及借款500 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劳务费,并保证不采取上访围控等行为。2019年10月12日,双方再次进行结算,工程劳务费共计2 691 892元,宿迁劳务公司实际支付劳务费2 892 998元,超额支付201 106元。综上所述,***假借支付工人劳务费名义从宿迁劳务公司超额支取劳务费,给宿迁劳务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另外,***鼓动工人恶意讨薪,宿迁劳务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宿迁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根据宿迁劳务公司提交的起诉状,本案的案由不应当是劳务合同纠纷,而应该是不当得利,宿迁劳务公司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第二,***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宿迁劳务公司所支付的390 000元工资,全部由54名农民工领取,***并未从中获利,不应由***向宿迁劳务公司退还其主张的劳务费;第三,宿迁劳务公司已经针对同一事实,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2月10日两次起诉,两次撤诉,其行为已经浪费司法资源和双方精力。
***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宿迁劳务公司退还***因处理工人意外伤害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46 005元;2.判令宿迁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108 000元;3.诉讼费用由宿迁劳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依据双方签订的《班组计件劳动协议》第五条第六款对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的约定,由宿迁劳务公司统一垫付购买意外伤害险,在班组第一次预结工程款中扣除每人200元保险费,发生事故后且理赔不全的,公司和班组按照7:3比例赔付。签订协议后,宿迁劳务公司并没有为工人购买保险,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杨良德、孙万才、杨占堂受伤后无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除了垫付不菲医疗费外,***又向杨良德支付一次性补助6000元,向孙万才支付后期的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共计13 721.93元,向杨占堂支付一次性补助46 000元,合计65 721.93元。上述3人受伤后的医疗费是由***垫付,但是相关票据已交给宿迁劳务公司,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因此对于受伤后的医疗费不再要求分担责任,但是对于后期的65 721.93元,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分摊,因此宿迁劳务公司应退还46 005元;第二,双方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班组计件协议》,并进场施工。2019年7月7日结构封顶,历时九个月,***作为班组委托人,负责整个班组的运行、管理、工人工时计算、薪酬发放和借支等工作,但是在完工后,由于未完成最终结算,因此宿迁劳务公司尚未发放***薪酬。参考《2019年北京市平均工资》中“公共管理”一项的平均工资159 193元,并参考该班组的带班长乔海民、赵冬冬和张亚峰每天400元薪酬标准,作为班组委托人,请求与带班长同等待遇,即日工资400元,月薪酬12 000元,计算9个月,共计108
000元。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宿迁劳务公司针对***的反诉请求辩称,首先,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本案起因是基于劳务合同关系,宿迁劳务公司才垫付了390 000元;第二,如果按照***答辩的法律关系,***提出的反诉也是有问题的,***应当另诉。基于双方在2018年签订的劳务协议,协议的基础是按施工项目的平米进行结算,也就是说所有利润都含在项目当中;第三,***所主张的处理工人意外伤害费用,宿迁劳务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体现在2019年11月8日结算金额调整当中的第三项和第十一项,第三项借款中110 000元为工伤处理费用,即***所提及的工伤处理问题已经解决完毕。对于***主张的劳务费用也不认可。***作为劳务协议的一方,其利益是包含在施工项目结算每平米中,不单独为其支付劳务费用;而且宿迁劳务公司与***的以往结算方式,都是宿迁劳务公司向***单独支付。宿迁劳务公司只对***一人,***拿到款项后,以什么标准向工人支付、支付多少,都与宿迁劳务公司无关。所以不同意***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6日,宿迁劳务公司(甲方)与顶板木工班班组委托人***(乙方)签订了《班组计件劳动协议》,约定:劳务用工单位:宿迁劳务公司(甲方),分项承包班组:顶板木工***。一、协议作业范围以及主要工作内容:甲方将良乡安置房2、3号楼顶板及车库的1/4工程的散拼模板作业按计件工资方式给乙方施工…。二、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结构交验完毕为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自然终止。三、计件工资单价:甲乙双方已认真审阅施工图纸,确定采用以下结算方式,乙方并承诺在施工期间不以工程难度及人工费上涨等条件为要求调整承包单价。车库及地下室软模板部位:模板支设33元/㎡,模板拆除12元/㎡,辅材费2元/㎡,综合单价47元/㎡,备注按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正负零以上顶板、梁等部位:模板支设28元/㎡,模板拆除10元/㎡,辅材费2元/㎡,综合单价40元/㎡,备注按建筑面积计算。关于单价的具体说明:以上单价为本工程自基础至主体结构彻底完工包含承包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以上单价中包含本工种的各种及手电动工机具,工人生活费、施工人员进出场费、劳保费、工具费、办证费、保险费【班组负责工人的各种保险费用(含人身意外险)】、冬雨季施工降效费、生活费、抢工费、措施费、注册费、垂直及水平运输费、工具加工费、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车费、未装塔吊前人工倒运材料费等有关的一切费用。3、本工程协议范围以外如果产生了费用,零杂工按260元/工日,(注:零星用工需报公司审批,经审批后的用工方可给予结算)。四、结算条件与结算程序:1、结算条件:(1)工程结构经验收合格后,由专业工长及项目主管认可签证,本单项工作内容完工签证单及工作量认可签证单,为班组结算条件。(注:如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在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70%结算,且不另增加任何费用)。(2)班组必须提供材料主管开据的材料出入库证明。(3)班组必须提供本班组由本人签字的本单项的工人工资表及工人委托结书。2、结算程序:(1)工程结构验收合格后由专业工长签证工程量、工作内容、施工部位的工作联系单,上报本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总工根据协议价格审核签证,报公司预算统一审核结算。(2)工地各专业工长开具的零工单只作参考依据,由项目经理签证上报公司预算部门,由预算员审核签字后方为最终结算依据。(2)工程量计算规则:阳台(包含封闭、半封闭、不封闭)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或窗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各种造型结构不计算建筑面积,外墙外保温、装饰线、装饰性框架、外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雨罩、二次结构所做门斗、大门、汽车坡道无永久性顶盖部分、残疾人坡道、人防通道出入口、飘窗、阳光棚、采光井、竖井、消防水池、设备层、结构层高低于2.2米的夹层等不计算建筑面积,地下桩基础,基础梁,屋面混凝土造型,斜屋面造型,楼层超高所产生的费用等均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其他计算防范按照全国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6、对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班组入场人员每人200元保险费,由公司统一垫付购买意外伤害险,在班组第一次预结工程款中扣除,班组负责人对新进入人员要及时上报,人员变动时由班组内部解决。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按保险公司的正常理赔程序及金额赔偿伤者全部费用。对于不愿意交纳保险费的班组,出现安全事故后的全部责任由班组及伤者承担。如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情,3000元内自行处理,1000元以上的愿意报保险,则由班组负责人和当事人与安全员协同处理,理赔不全的公司赔付70%,班组赔付30%。7、对于个人或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其经济赔偿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受伤期间凭医院开据发票的实际发生费用;(2)受伤者其它费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执行;(3)伤者医药费及赔偿费一律走班组委托人借支,待结算时按此协议增加此部分费用。8、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使用十八周岁以下及五十五周岁以上作业人员(架子工为五十周岁),否则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六、付款方式:工人入场后40天内,给工人预支零花钱及生活费2000元/人。以后每月支付零花钱及生活费2000元/人。年底放假按已完工程量90%支付……十二、其它:1、乙方代表必须每天在施工现场,如发现不在场,将给予每次200元的罚款处理。2、甲方只针对乙方代表结算和付款,其它人员甲方一律不予认可,乙方在进场后一周内必须签订本班组所有进场工人的安全协议书、工人授权委托书、工人个人劳动协议,必须提供所有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两寸两张免冠照片及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证件等,否则甲方视本班组为无效承包班组,乙方无条件自动退场,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甲方代表处有罗建秋签字捺印,***在乙方、班组委托人处签字捺印。
案涉工程于2018年10月16日开始施工,于2019年7月7日结束。
2019年7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木工顶板***班组因在2018年9月谈关于顶板支模和拆模的单价时,没有正式的图纸、当时说好参照南区班组价格执行,暂定价格40元一平米(建筑面积),以后根据同行价格进行增与减,现确定南区班组价格为45元一平米(建筑面积),根据南区价格经协商双方同意在原有40元一平米的基础上增加4元一平米,二次结构部分工程量归一次结构施工补2元一平米(建筑面积),四段车库层高5.3米、支模拆模按60元一平米(按沾灰面积计算)。罗建秋在甲方处签字,***在乙方处签字。
2019年11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班组结算单(2019年10月12日)存疑确认单》:1.第6条水电洞口模板支安1352个,单价30元/个,***认为应该为40元/个;2.风井单价47元/㎡,***认为应该价格×2;3.借支***存在疑议(核对为准);4.文施费1.6万元,王文平认为合理,***认为0.8万合理;5.打磨共1.1万,王文平认为合理,***认为只能扣2400元;6.其他未完工程量,空调板洞157个偏位需要剔凿,确认扣3000元;7.卫生间返边扣款,王文平认为1万合理,***认为4000合理;8.甲方代垫辅材扣款6971元,待仓库确认再定;9.收入见单。以上结算单存在疑问经双方确认同意,其它无议异议。
2019年11月8日,根据2019年11月7日签署的《***班组结算单(2019年10月12日)存疑确认单》以及2019年10月12日《***班组工程劳务项目结算单》,双方将结算单结算金额调整如下:1.水电洞口支模1352个,增加10元/个,计13 520元;2.风井单价×2=779.97㎡×47元/㎡=36 658.59元;3.借支中有11万为工伤处理用款,计110
000元;4.原结算单第2页第二项第四条文施费增加8000元;5.原结算单第2页第2项第5条打磨费增加8600元;6.其它未完工程量中空调板洞口偏位剔凿,增加2000元;7.原结算单第2页第2项第11条中卫生间返边剔凿增加16 000元;8.代垫辅材核对无误;9.收入见结算单第2页第1条;10.原结算单第2页第2项第7条水电洞口拆模增加13 520元;11.以上结算在原结算单基础上共增加208 298.59元(其中第3条借条中11万为工伤处理用款视为已付***11万元工伤处理款)。另注:180万元借支中含50万元借条1张(2019年7月30日)。罗建秋、***等人在“最终结算确认签字”处分别签字捺印。
2019年11月20日,经双方协商,就***班组工人工资一事达成意见如下:1.***班组欠工人工资399 703元,共54人。因工程未最终完成结算,双方协商先行由宿迁劳务公司项目部先行借支给***用于支付上述工人工资。2.支付完上述工资,***承诺所有在良乡宿迁劳务工地上的所有工人工资都已全部结清。如再有任何工人讨要工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宿迁劳务承诺在2019年11月27日内借付给***,由***通知相关工人到双方约定地点,并由双方共同监督支付给工人本人。如工人不到位领取工资,由***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宿迁劳务不能如期借付给***相关款项,由宿迁劳务承担相应责任。如不按时支付或工人不能按时到场,由宿迁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9年11月27日,***在借款单上签字,借款单载明:“借款单位木工班***,借款理由:用于支付***所欠的良乡工地的工人工资(从吴飞处借支),借款数额:398 450元”。宿迁劳务公司与***均认可上述39万余元均发放给***班组除***以外的54名工人。
庭审中,宿迁劳务公司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的工程劳务项目结算单及***班组结算单。工程劳务项目结算单载明记载应付工程款合计:2 691 892元,应扣除项目合计:2 892 998元,实际应付金额-201 106元;***班组结算单显示收入2 749 792元,支出2 950 898元,金额2749792-2950898=-201 106元。***对上述两页结算单均不予认可,且该两页结算单均未有***的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第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及适格主体。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宿迁劳务公司具有用工资质,其将案涉工程部分劳务交由***所在班组进行施工。根据双方签订的《班组计件劳动协议》,***系班组负责人,其以班组委托人的身份签订协议,组织施工人员,在宿迁劳务公司规定时间内上足施工所需人员等;并且由宿迁劳务公司与***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向工人发放劳务费。故***与宿迁劳务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案涉双方当事人应当为宿迁劳务公司与***。
第二,关于宿迁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超额支付劳务费的事实。
宿迁劳务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的工程劳务项目结算单虽记载了相应的应付工程款、应扣除项目等内容及明细,但是***不予认可且该结算单上未有***签字确认;同时对于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对结算金额进行调整时所提到的“***班组结算单(2019年10月12日)”的内容,也不能确认就是该结算单记载的内容。故,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双方的工程量及最终结算金额。
根据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就***班组工人工资一事达成意见的内容,“***班组欠工人工资399 703元,共54人。因工程未最终完成结算,双方协商先行由宿迁劳务公司项目部先行借支给***用于支付上述工人工资”,由此亦可知双方未完成工程结算。所以在双方未确定最终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宿迁劳务公司存在超额支付劳务费399 703元的事实。故宿迁劳务公司请求***退还超额支付及垫付的劳务费399 703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宿迁劳务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薪酬及分摊医疗费。
根据双方签订的《班组计件劳动协议》,宿迁劳务公司根据***班组完成的工程量等向***结算劳务费用,并未约定宿迁劳务公司还应当向***支付其他报酬。所以***请求宿迁劳务公司支付其作为班组委托人的薪酬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请求宿迁劳务公司支付杨良德等3人的一次性补助等费用的反诉请求,因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对结算金额调整时已明确有110
000元为工伤处理用款且“视为已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46 005元并不包含于上述110 000元工伤处理款项中,故对***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 647.77元,由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1 690.0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 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郭小强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