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60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句永利,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浩,北京市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谣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一层北侧8号。
法定代表人:田默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周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宏普,北京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竹木厂小区西北门1号院。
法定代表人:唐亚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坤,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京润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怀柔科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银龙独任审理。
审判员 王银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石 慧